近日,蜀山法院公布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判例。合肥市民徐女士在购买了8000元的私教课后,因身体不适想退课,健身房却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无奈之下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费用。
2024年4月,徐女士在膝盖不舒服的情况下与合肥某健身机构签署了《学员协议》,购买了20节体能私教课程,课程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10月9日,共支付8000元。
同年7月,徐女士感觉膝盖不适日渐加重,向教练表明其暂时无法上私教课,并前往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其患有左髌骨软化症,且左膝关节腔及部分滑囊存在积液,应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
徐女士遂以其身体状况不适宜剧烈运动为由向健身机构提出退还8000元课程费。但健身机构认为徐女士因个人原因取消课程,系违约方,应当依据《学员协议》约定扣除合同金额25%的违约金。双方对退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争议。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经综合考量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退款原因、原告订立合同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预见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本案所涉课程费用7500元,扣除500元违约金。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享受方便优惠的同时,一定要理性评估自身需求,做到以下“三要”:一要理性消费,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誉度以及服务质量;二要审慎签约,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概不退费”等不公平条款要敢于提出异议;三要留存证据,妥善保管好缴费凭证、合同文本及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
(黄雪婷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