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预付式消费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时,“办卡容易退卡难”的矛盾也随之而来。5月6日,蜀山区人民法院参照日前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2022年11月30日,小丽(化名)在蜀山区一家按摩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充值1万元,消费时可享受5折优惠。之后,小丽仅在按摩店消费3次,每次实际支付700元。没想到,这家按摩店的经营用房被商场收回后就停止经营。
小丽要求按摩店退还剩余预付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剩余预付款8000元。因按摩店停止经营,导致小丽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小丽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合同解除后,剩余的预付款也应当返还,但双方有两个比较大的争议焦点:一是按摩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是按折扣后小丽实际支付的2100元价款计算,还是按折扣前的原价4200元计算?二是小丽主张只消费了3次,共计支付2100元按摩费,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能否采信?
法官表示,根据《解释》第18条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本案原告小丽对合同不能履行没有任何过错,参照该条规定,按摩店应按折扣后的价款抵扣预付款,即返还小丽7900元。
此外,《解释》第25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因按摩店未能提供预付款余额的证据,故法院可根据小丽的主张认定余额为7900元。
参照《解释》,蜀山区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原被告解除服务合同关系;按摩店需返还小丽剩余未消费的预付款7900元。
合肥晚报-
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通讯员 张嫄